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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記者 劉志毅 台北20日電)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引發社會關注。前司法部長和司法部長昨晚6時討論了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法律“緊急保護”暫時改為“臨時安置”,由檢察官執行。
今天凌晨1時左右,司法院和司法部分別發布了新聞稿。司法院新聞稿稱,司法院和司法部已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被告人應在偵查/聽證期間送至醫療機構,經檢察官請求或司法院權限判決,由檢察官臨時“臨時指派”執行。…
司法院和司法部將繼續聯繫後續相關規定的細節,法院將共同完善社會保障網,讓市民安心生活。
根據司法部新聞稿,雙方就醫療機構治療精神病罪犯的決定提交立法院審議的修正案充分交換了意見。夜戰時間,討論的話題很具體。 採取“臨時安置”、送醫療機構治療、檢察機關落實等進展,將有助於加快後續相關法案的審查。
司法部現已指出,醫院將共同完善相關立法,防止精神病患者在調查過程中再犯,並在修正案通過後提供早期醫療,並指出是有可能的。適時建立機構,使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善。
整個案子都是因為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引起了社會關注。以鐵路警察李正漢為例,他在嘉義車站被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鍾先生刺傷身亡。他可能會被判處拘留,但五年來,判決沒有得到確認,也無法執行。它不能被拘留。
為此,司法院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刑事訴訟法》第121-1條規定的“緊急監護人”制度。在審判期間,判決或法院可能會遵守這些規定。法院確定的“緊急監護人”期限不超過一年。如果需要延長,法院必須做出決定。 “緊急監護人”一次不得超過 5 年。該修正案現正由立法院審議。
不過,司法部認為,與德國法律制度一樣,應建立“臨時安置”制度,允許將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安置在醫院接受調查治療,不少學者提出質疑。緊急情況”。司法院建立的監護製度認為,在判決未定之前,根據判決法將人作為“監護人”監禁是違憲的。
此外,司法院草案規定,如果法官認為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強制精神病人住院的,可以裁定緊急監護人“由檢察官執行”。他們都是訴訟的當事人。 ..接到法院判決後,由他們負責執行監護人。他們的角色令人困惑。他們認為由法院強制執行更為合適。
司法院秘書長袁林惠煥等人昨晚到司法部會見了啟展山等人,交換意見後,達成協議。 (編輯:陳正一)1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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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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